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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镜湖新区张市食品商店擅自设立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擅自从事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8-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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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文综罚字〔2020〕第1号

 

当事人:绍兴市镜湖新区张市食品商店经营者:俞某富,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0219650730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30602MA29CFDC6M

经营场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张市公路旁25号

 

2020年7月3日下午,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经亮明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张市公路旁25号的绍兴市镜湖新区张市食品商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常营业中,经营者俞某富陪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放置有《唐诗三百首》等出版物,随即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俞某富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俞某富表示未办理,只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对该批出版物进行清点,共计46册。经电话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对现场该批出版物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俞某富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经营者俞某富在《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文书上签字,执法过程及相关证据已拍照固定。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7月6日, 我局对当事人以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予以立案调查。 7月16日,执法人员对俞某富进一步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已查明:2020年7月3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因无进销凭证,违法经营额按该批图书总码洋(人民币519.9元)的60%认定为人民币311.94元。 2020年7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文综罚告字〔2020〕第1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对当事人出版物发行业务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唐诗三百首》等46册); 2.罚款人民币2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市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号:1211012029200057365,户名:绍兴市非税收收入结算分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O二O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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