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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胜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8-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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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文罚字〔2020〕第3号

 

当事人:李某胜 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01003XXXX

 

 2020年6月11日上午,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新昌县王家园村开展日常巡查中发现该村李某胜三楼出租房安装有地面卫星接收天线,经对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执法人员进出租房检查,当事人李某胜陪同检查。检查发现其电视机旁放置有卫星地面接收终端,可收看包括北京卫视在内的61套境内卫星电视节目,无地方台。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经电话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对该套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先行登记保存,对李某胜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过程及相关证据已拍照固定。 6月12日,我局对李某胜以涉嫌未经许可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李某胜未经许可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0年7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文罚告字〔2020〕第3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十五、卫星电视接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1第一档,鉴于当事人接收的节目为境内节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天线一套、接收终端一只)。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O二O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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