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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卓亚文化用品商店擅自从事出版发行业务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8-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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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文罚字〔2020〕第1号

 

当 事 人:王桂香(绍兴市越城区卓亚文化用品商店经营者,性别:女;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鉴湖新村;身份证号码:330602********1029); 虞永美(绍兴市越城区卓亚文化用品商店实际经营者,性别:女;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树鹅王公寓;身份证号码:330621********5969)

2020年6月4日上午,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经亮明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对位于越城区城南龙珠花园的绍兴市越城区卓亚文化用品商店进行检查,该店正常营业中,该店经营者为王桂香,实际经营者为虞永美,其陪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货架上放置有《唐诗三百首》等出版物,随即执法人员要求实际经营者虞永美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表示未办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该批出版物共计8册。经电话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对现场该批出版物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虞永美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虞永美在《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文书上签字,执法过程及相关证据已拍照固定。 6月5日,我局对王桂香、虞永美以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予以立案调查。 6月12日,执法人员对实际经营者虞永美进行进一步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已查明:虞永美系绍兴市越城区卓亚文化用品商店实际经营者;2020年6月4日,王桂香、虞永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因无进销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推定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按照现场查获的8册图书总码洋价(人民币104.6元)的60%计算,共计人民币62.76元。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绍市文检(勘)字〔2020〕第101号,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执法过程及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绍市文保字〔2020〕第101号,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合法; 3.对实际经营者虞永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 4.现场照片证据1份(共8张),照片1、照片3、照片7、照片8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合法,照片2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照片4证明绍兴市越城区卓亚文化用品商店主体资格,照片5、6证明实际经营者虞永美身份信息;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绍市文保告字〔2020〕第101号,共2张),证明依法对涉案出版物作出处理决定; 6.对实际经营者虞永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虞永美系绍兴市越城区卓亚文化用品商店实际经营者,以上证据均受其质证,证明王桂香、虞永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 2020年7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文罚告字〔2020〕第1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鉴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无违法所得且已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对当事人的出版物发行业务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出版物(《唐诗三百首》等8册); 2.罚款人民币2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账号:1211012029200057365,地址:绍兴市胜利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O二〇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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