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13Q/2020-037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文广旅游局 公开日期: 2020-12-16
主题分类: 文化、卫生、体育 发文字号: 绍市文广旅〔2020〕87号
文件登记号: ZJDC66—2020—0003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绍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文旅夜间消费集聚区培育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6 10:37: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广旅游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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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商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和《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培育文化和旅游消费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求,推进绍兴市文旅夜间消费集聚区创建,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绍兴市商务局制定《绍兴市文旅夜间消费集聚区培育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积极开展创建。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绍兴市商务局

2020年12月10日

绍兴市文旅夜间消费集聚区培育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顺应文旅消费需求升级新趋势,主动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加快推进文旅夜间经济发展,营造全市文旅消费良好氛围,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文旅消费中的体验感和幸福感。

第二条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企业主体,积极引导社会多元投入,激发市场主体参与文旅夜间经济发展积极性,提升文旅夜间消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创新文旅业态、商业模式、消费场景,激发文旅消费升级新动能,创新供给引领文旅夜间消费新时尚,强化文商旅产业融合,推进市场共拓,打造文商旅夜间经济品牌。

第四条  加强部门协同、市区(县)联动,构建项目共推、平台互联、宣传互通的联动机制。

第五条  文旅夜间消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是指依托一定的城市街区或者乡村特色生活片区,以文旅休闲为主要功能,以文化体验、娱乐健身、特色餐饮、品牌购物等为主要业态,区域内人居环境优美,美食节、购物节、艺术节、灯光秀等活动丰富多彩,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综合管理保障有力的特定区块。

第六条  集聚区认定采取“区、县(市)推荐、综合评审”的方式有序开展。对评选公布的文旅夜间消费集聚区实行退出机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集聚区的认定工作由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本办法具体组织认定验收,通过验收评定的认定为集聚区。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认定条件分为申报要求和认定要求。申报要求是确认集聚区培育的准入条件。认定要求是命名集聚区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集聚区应同时具备以下申报要求

(一)有明确的四至范围;

(二)有完整的创建思路;

(三)有完整可行的创建方案和行动计划;

(四)培育时间在一年以上;

(五)植入有一定的特色文化主题;

(六)有优美的区域环境;

(七)有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

(八)有统一有效的管理运营机构;

(九)有丰富的夜间消费业态:时尚“夜购”、风味“夜食”、精品“夜宿”、魅力“夜游”、活力“夜娱”、书香“夜读”、快乐“夜健”、城市“夜品”,不少于4项。

第十条  集聚区应同时具备以下认定要求

(一)必备性条件

1.文商旅业态丰富;

2.文旅特色比较突出;

3.生态环境优良;

4.公共服务体系比较完善;

5.区域管理实施到位。

(二)限定性要求

1.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文旅安全责任事故;

2.未发生恶性或群体性旅游市场事件;

3.无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等现象;

4.无黄赌毒、三俗等文旅不文明现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共分为创建审核和认定命名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  培育创建审核阶段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进行集聚区培育创建的申报。申报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绍兴市文旅夜间消费集聚区申报表》;

2.《绍兴市文旅夜间消费集聚区创建方案》;

3.按申报条件提供相应的辅佐材料。

(二)申报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向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出推荐意见,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申报单位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绍兴市文广旅游局、绍兴市商务局通过对申报单位实地考察、组织专家会审等形式,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列入培育创建名单。

第十三条  认定命名阶段程序

(一)创建单位所在的区、县(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要求,负责本区集聚区认定的推荐。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认定集聚区的报告;

2.《绍兴市文旅夜间消费集聚区评定细则》自评表;

3.相应指标的辅证材料(包括方案实施、规划实施、指标佐证等)。

(二)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本区集聚区的推荐工作,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绍兴市文广旅游局、绍兴市商务局通过组织实地考察、专家会审等对集聚区进行明察暗访,并按《绍兴市文旅夜间消费集聚区评定细则》进行打分,确定评审认定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集聚区予以命名。


第四章  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宣传推广支持。将集聚区作为全市创建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的核心进行宣传,在全市文旅宣传推广中予以重点推介。

第十五条  资金支持。各区、县(市)政府应对集聚区给予相应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金融支持。支持与各大金融机构战略合作,重点支持集聚区相关业态开发建设。引导各类资本投资集聚区。鼓励采取PPP等模式建设集聚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申报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原则上全市每年认定1次集聚区;

第十八条  各地要在政策、资金、项目、人才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综合施策,加大对集聚区的支持。

第十九条  各地应严格按照上述条件,推荐符合条件的集聚区进行申报。对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申报认定资格,并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由绍兴市文广旅游局对已经认定的集聚区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在监管和复核过程中,实行退出机制,视出现的问题的严重程度,实行通报、限期整改或取消称号处理,被取消称号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绍兴市文广旅游局、绍兴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绍兴市文旅夜间消费集聚区申报表》

2.《绍兴市文旅夜间消费集聚区评定细则》



附件1

绍兴市文旅夜间消费集聚区申报表

名  称


所在地


申报单位


范  围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夜间经济示范点位、夜间经济特色小店情况,500字以内)


区、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绍兴市文旅夜间消费集聚区评定细则分类评分表

(注:A类为现场检查打分项;B类为台账检查打分项。)

序号

检查项目

评分说明

最高得分

分档计分

打分类别

检查得分

1

规划


10




1.1

有明确的创建区四至范围

有相关佐证材料。


2

B


1.2

有完整的创建思路

有创建专项规划(4分);有创建类似规划(3分);有相关的方案或计划(2分),有相关文本。


4

B


1.3

规划实施情况

实施率90%以上,每少10%扣0.5分。


4

B


2

资源


6




2.1

有一定数量的景观资源

依据《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17),拥有旅游资源单体五级每个得1分,四级每个得0.5分,三级每个得0.3分,二级每个得0.2分,一级每个得0.1分,最高得2分。


2

B


2.2

有特色建筑或景观的展示与体验

有一定数量具有建筑文化或地方特色的景观。


2

A


2.3

集聚区夜间展示与体验

旅游演艺、街区表演、水上活动、亮灯、夜市等每项得0.5分。


2

A


3

业态


24




3.1

时尚“夜购”

有大型国内外品牌店铺,每家0.5分;每年举办1000人次以上的夜间活动,每次得0.5分;当年获省级及以上荣誉的店铺每一家得0.2分。


3

B


3.2

风味“夜食”

餐位不少于500个,每少100个扣0.5分;国内外知名餐厅、酒吧等品牌每一家得0.5分,18小时营业店铺占比大于80%的得1分,每少10%,减0.5分;当年获省级及以上荣誉的店铺每一家得0.2分。


3

B


3.3

精品“夜宿”

星级酒店、精品民宿每1家得0.5分;面向绍兴本地市民有特价优惠活动,每多1家0.2分。


3

B


3.4

魅力“夜游”

打造夜间观光旅游项目,鼓励集聚区内景区延长开放时间


3

B


3.5

活力“夜娱”

引进高品质文化演艺项目1家得0.5分;打造潮流标杆夜间演艺项目得1分;其他夜间活动视效果得分。


3

B


3.6

书香“夜读”

延长集聚区内图书馆、书店等营业时间,24小时店铺每1家得0.5分;夜间举办阅读类活动每一场500人次以上的得0.5分。


3

B


3.7

快乐“夜健”

引入24小时健身房,每1家得0.5分,打造夜间健身活动场所每一处0.2分。


3

B


3.8

城市“夜品”

支持夜景亮化、美化,基本分3分,视效果得分;推出夜间品赏地。


3

B


4

环境


6




4.1

有凸显集聚区地域基因的文化元素

自然植入于集聚区入口、游客中心、街头巷尾、休闲空间、滨水廊道、老街、历史建筑等重要节点。


3

A


4.2

有历史人杰展示与创客元素

开发利用集聚区历史上的文人雅士、名人、乡贤、乡绅事迹,引进当代文艺青年、艺术家、文化创客成立工作室。每有一处得0.5分,最高得3分,现场检查。


3

A


5

服务


12




5.1

环境整洁美观

现场检查。


2

A


5.2

交通服务便捷,停车方便

可进入性良好,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有规范的交通引导标识系统;有足够的停车位。


3

A


5.3

公共设施服务合理规范

有配置位置合理、服务设施齐全的服务中心;有规范的导览标识系统。


3

A


5.4

厕所干净整洁,建有至少1个2A级以上旅游厕所

有分布合理、符合《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16)的要求的厕所。


2

A


5.5

有为老年人、儿童、残障人等特殊人群提供的基本设施设备及服务

现场检查。


2

A


6

保障


10




6.1

有创建管理机构

有相关文件


2

B


6.2

有专门的运营机构(包含保护和管理机构)

有相关文件。


2

B


6.3

有创建专项资金,且使用有据可查

提供相关资料。


2

B


6.4

相关部门对集聚区建设工作有倾斜政策

有相关文件及反映落实情况的材料;每个部门0.5分。


2

B


6.5

集聚区建设工作列为重点工作

有相关文件或材料


2

B


7

信息化


8




7.1

集聚区内应提供免费的WIFI服务,无线通信网覆盖,信号良好

现场检查。


2

A


7.2

有分布合理、形式多样的咨询服务系统

现场检查。


2

A


7.3

有二维码电子导览、解说服务

现场检查。


2

A


7.4

有多种形式公共服务指引系统

现场检查。


2

A


8

监管


6




8.1

有维护市场秩序的机构与管理制度

有文化和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得1分;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如:投诉处理制度、监督制度、奖惩制度、评估制度等),每一项制度得0.5分。


2

B


8.2

接受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建立有较为完善的文化和旅游统计制度

建立有较为完善的文化和旅游统计制度。有专门的文化和旅游统计人员得2分;有完整的统计信息系统并与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联网得1分;及时上报文化和旅游相关统计数据得1分。


2

B


8.3

有投诉途径和处理措施

有明示的投诉监督电话号码(短信传送、微信传送,街道和集聚区出入处等均有明示)


2

B


9

安全


10




9.1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服务管理制度、安全保护制度、特殊人群安全保障制度、治安消防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等,每一项制度得0.2分,最高2分。


2

B


9.2

综合安全管理队伍完整

各类安全管理人员齐备,职责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社会治安管理人员、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等,每一类得0.5分,最高2分。


2

B


9.3

有应急预案,并进行培训和演练

有应急预案得0.5分,每年不少于2次培训或演练得1分,最高2分。每减少一次培训减1分。


2

B


9.4

有完善的安全措施

各种安全措施完善。对有安全隐患的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理、清晰、明确的标识。每少一处扣0.3分,最多扣2分。


2

A


9.5

有监控系统

在停车场、主要游览区域和危险地段,设置24小时监控每个得0.2分,最高2分;无监控不得分。


2

A


10

绩效


8




10.1

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美誉度,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创建过程中有国家媒体报道,每一次得0.5分,省级媒体报道每一次得0.3分,网络媒体报道(或风情小镇宣传、营销宣传册)每一次(册)得0.1分。


2

B


10.2

集聚区内店铺增收情况

店铺年平均增收20%以上得2分,每减少5%减去0.5分。


2

B


10.3

集聚区文旅夜间总消费

总消费利润率大于50%得2分,每少10%减0.5分。


2

B


10.4

游客人均消费增长值

每增长5%得0.5分,最高2分。


2

B


合计



1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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