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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阳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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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文罚字〔2019〕第3号

 

当 事 人:张贵阳(性别:男,身份证号422130********4318,住址:湖北省黄梅县孔垄镇张河村五组)

      2019年8月20日上午9时55分,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对位于绍兴市袍江振兴路的绍兴市福恩针纺有限公司进行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检查,门卫张贵阳陪同检查。检查发现门卫室顶上安装有地面卫星接收设施,门卫室内设置有卫星电视接收终端,可收看安徽卫视等多套境内卫星电视。经现场调查询问,该套设备系当事人个人安装、使用,当事人不能提供《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经电话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对该套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先行登记保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过程及相关证据已拍照固定。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绍市文检(勘)字〔2019〕第102号,1页),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及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事实;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各1份(绍市文保字〔2019〕第101号、绍市文保告字〔2019〕第101号,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先行登记保存及处理; 4.现场照片1份(共6页),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及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事实。 2019年9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文罚告字〔2019〕第3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十五、卫星电视接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1第一档,鉴于当事人接收的节目为境内节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天线、接收终端各一只)。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O一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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