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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亿达彩印厂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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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文罚字〔2018〕第54号

 

 

当 事 人:绍兴市亿达彩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6045113Y

住 所: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嵩湾路**号

投 资 人:王麟海

2018年11月12日下午3时15分,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嵩湾路92号的绍兴亿达彩印厂(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生产经营中,投资人王麟海陪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印制的标有“Sullivan Nicolaides”的印刷品涉嫌为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且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备案资料。据此情况,执法人员电话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对相关证据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王麟海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经确认后,王麟海在相关文书上签字、捺印。执法过程及相关证据已拍照固定。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11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以涉嫌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投资人王麟海进行进一步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投资人王麟海提交该批印刷品相关委托材料。现已查明: 1.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标有“Sullivan Nicolaides”的印刷品系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 2.当事人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3.根据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该批产品的订单可确定,该批产品印制单价为0.1864元/只,欲印制数量为24010只,按此数据计算得经营额为4475.464元。 4.因未交付且未收订金,当事人印制该批产品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绍市文检字〔2018〕第227号,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执法过程及当事人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事实; 2.对王麟海的第一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事实;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绍市文保字〔2018〕第203号,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 4.《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绍市文保告字〔2018〕第203号,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 6.“Multigate Medical Products Pty Ltd”(Multigate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对绍兴福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资料复印件1份(1页)、绍兴福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印制该产品的委托书1份(1页)及标有“Sullivan Nicolaides”产品网页截屏1份(1页),证明该印刷品系境外印刷品; 7.标有“Sullivan Nicolaides”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外观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产品外观; 8.标有“Sullivan Nicolaides”的包装装潢印刷品订单1份(1页),证明该产品单价及数量; 9.现场照片证据1份(共9页),照片(1)、照片(2)、照片(3)、照片(8)、照片(9)证明执法过程,照片(4)、照片(5)证明你厂主体资格、经营资质,照片(6)、照片(7)证明投资人王麟海身份信息; 10.对王麟海的第二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其质证。 2018年12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文罚告字〔2018〕第54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之规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印刷企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7第四档“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情节较轻,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账号:1211012029200065467,地址:绍兴市胜利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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