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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前峰纸品厂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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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文罚字〔2018〕第55号

 

当 事 人:绍兴市越城区钱峰纸品厂

投资人:方敬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28442645J

住 所:东浦镇鹅池桥下

2018年12月3日上午10时35分,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对位于东浦镇鹅池下的绍兴市越城区钱峰纸品厂(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生产经营中,现场负责人陈荷英陪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委印人及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等信息。据此情况,执法人员填写现场检查笔录,陈荷英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并捺印。执法过程及相关证据已拍照固定。同日,我局对当事人以涉嫌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予以立案调查。 12月11日,对投资人方敬悟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委印人及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等信息,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的违法事实成立。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依法完成,其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绍市文检字〔2018〕第230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的事实; 2.现场照片证据1份(共8页),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印刷企业及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的事实; 3.对投资人方敬悟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的事实及原因,并上述所列证据都经方敬悟质证; 4.投资人方敬悟居民身份证1份(共1页),证明方敬悟的有效身份。 12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文罚告字〔2018〕第55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及《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三章“承印登记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鉴于当事人违规情节一般,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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