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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金发文百商店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1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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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文罚字〔2018〕第53号


当 事 人: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金发文百商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602016100

经 营 者:孙金法(性别:男,身份证号:330621********3070,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中心路**号)

经营场所:绍兴市袍江马山镇中兴路**号

2018年10月8日晚,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经亮明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对位于绍兴市袍江马山镇中兴路118号的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金发文百商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营业中,经营者孙金法陪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放置的《拼音描红②》等出版物涉嫌为非法出版物,经清点,共计图书10册。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对该批图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经营者孙金法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执法过程及相关证据已拍照固定 10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以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予以立案调查。 10月11日,经鉴定,该批10册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 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孙金法进一步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已查明:2018年10月8日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因无进、销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认定。违法经营额按照现场查获的10册图书总码洋价(人民币53元)的60%计算,共计人民币31.8元。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绍市文检(勘)字〔2018〕第126号,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执法过程;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绍市文保字〔2018〕第112号,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 3.对孙金法的第一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证明当事人进货凭证无法提供; 4.《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1页),证明执法过程; 5.《浙江省出版物鉴定(认定)书》1份(浙新出鉴绍字(2018)第11号,共2页),证明现场先行登记保存、送鉴定的《拼音描红②》等10册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2份(绍市文保告字〔2018〕第112-1号、绍市文保告字〔2018〕第112-2号,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 7.现场照片证据1份(共9张),照片(1)、照片(2)、照片(3)、照片(6)、照片(9)证明执法过程,照片(4)、(5)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主体资格,照片(7)、(8)证明孙金法身份信息; 8.对孙金法的第二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以上证据均受其质证,证明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证明当事人进、销凭证无法提供。 2018年11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文罚告字〔2018〕第53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及《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十、出版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4,第四档“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发行非法出版物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拼音描红②》等图书共10册); 2.罚款人民币2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账号:1211012029200065467,地址:绍兴市胜利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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